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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公告 下列驾驶证已超过审验日期,请驾驶人及时到车管所办理审验手续。超过一年未审验,驾驶证将被注销。 特此公告。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临界审验的公告 下列驾驶证已接近审验日期,请驾驶人及时到车管所办理审验手续。逾期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超过一年未审验,驾驶证将被注销。 特此公告。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下列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由于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驾驶证未被收回,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关于违法记分已满12分的驾驶人 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学习考试的公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已满12分,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届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驾驶证(或行政强制措施)、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各地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报名参加学习考试。逾期未报名、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将依法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临界满分的公告 下列驾驶证违法记分即将达到12分,请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安全出行。记分达到12分,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考试。 特此公告。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的公告 下列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请驾驶人及时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超过一年未换证,驾驶证将被注销。 特此公告。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临界换证的公告 下列驾驶证已接近换证日期,请驾驶人及时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逾期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超过一年未换证,驾驶证将被注销。 特此公告。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因拒不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特此公告。 驾驶证临界停止使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现将辽宁省已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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