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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因拒不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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